壞到瘋了,瘋到壞了?趙萃文2020年5月4日

法務部長蔡清祥稱,殺警行為「天地不容」,不會讓犯罪者以精神障礙藉口逃避刑責。在細閱鐵路警察李承翰被殺案件的判決全文後,筆者認為有幾點應予探究。

《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犯罪之減免刑責可分為兩類其一,行為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如重度白癡者,對於殺人行為完全無法明瞭或難以明瞭其行為是法所禁止;其二,行為人依其辨識違法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如患有被害妄想症的人。簡言之,前者重在行為人之辨識力,後者則重在行為人之控制力事實上,除非完全智障,病犯或多或少皆知悉殺人是犯法行為,因此學說及實務皆將重點擺在後者行為控制力上。

本案法官詳盡描述病犯有思覺失調症,結論上並認為思覺失調=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本案鑑定人亦認為病犯僅係欠缺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則只是減損。然而,從判決書可看出病犯仍有基本認知能力,知悉殺人為法所不許,僅因被害妄想而對警察痛下殺手,這種鑑定邏輯似嫌前後顛倒。因此,本案攻防重點應在病犯控制能力究係完全喪失(第19條1項,不罰),或是嚴重減損(第19條2項,僅得減輕其刑) 。
法官詢問鑑定人病犯究係控制力完全喪失或僅是嚴重減損,鑑定人亦不敢打包票法院卻逕以第19條1項判決無罪,而承審本案的3位法官據報載並不具特殊精神醫學知識,如此認定自有率斷之嫌。

又本案法官認為病犯完全喪失辨識力,是因一般人搭車逃票被發現皆會慚愧理虧,而病犯竟反而將處理員警殺害,可見其確已完全喪失辨識力先不說法官論點是否符合「見笑轉生氣」,如此論證亦可能淪為黃榮堅教授所稱「一個人壞到極點即是瘋,瘋到極點就是壞」的循環論證。

一個病犯若真是因為精神疾病影響而被迫犯罪,《刑法》當不能對之良知非難。但本案可疑之處仍甚多,值此國民普遍對司法不信任的當下,對於一名警察的消逝,判決書以這樣粗糙的文字堆砌,夠嗎法院有義務對本案做出更多說理,筆者也支持檢方盡速依法提起上訴。 (作者為東吳大學、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https://tw.news.yahoo.com/%E5%A3%9E%E5%88%B0%E7%98%8B%E4%BA%86-%E7%98%8B%E5%88%B0% E5%A3%9E%E4%BA%86-201000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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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案法官認為病犯完全喪失辨識力,是因一般人搭車逃票被發現皆會慚愧理虧,而病犯竟反而將處理員警殺害,可見其確已完全喪失辨識力

一般人:做小壞事有罪;因為會慚愧理虧所以有辨識力
非一般人:做大壞事無罪;越無恥兇狠越是違背一般人的常理,所以他們都完全喪失辨識力,所以都應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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