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新工具:法院支付命令 發稿時間:2014/01/17 14:19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1張「支付命令」,就有可能讓不知情民眾揹上莫名債務,律師建議遇到類似情況,應趕快在20日內提異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陪詐騙被害人黃姓婦人及家屬、律師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黃姓婦人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因不清楚法律效力、因應方式,遭法院扣押財產。
黃姓婦人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制度設計本是幫助債權人、債務人迅速解決問題。只要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沒在20日內提異議,等於確定判決,「債權人贏、債務人輸了應還債」。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核發條件寬鬆,以本案為例,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時,只付上一張未曾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要向黃姓婦人追討新台幣4990萬元。被害人以為是詐騙新招不理會,誰知過20日異議期,詐騙集團就向法院聲請扣押黃姓婦人財產。
他說,支付命令確定視同法院判決確定效力,債務人唯有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訴訟,待詐欺判決確定後,再據此提出債務官司再審。不過,針對詐欺告訴,詐騙集團都不出面,法院無法判決;黃姓婦人無法聲請再審,救濟機會趨近於零。
陳居亮表示,還有其他利用支付命令詐取金額的案件。如詐騙集團瞄準學生,聲稱被害學生欠他們5萬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學生不理會支付命令,一旦過異議期,學生到底要花10萬元打官司,還是賠5萬元了事?
另一個案例是有屋主將戶籍設在房屋所在地,詐騙集團假冒承租人去租屋,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寄到家中,詐騙集團充當房客代收,且不去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聲請法院查封、拍賣房子,等屋主發現後,假房客早已不見蹤影。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利用,凸顯這個立意良善制度有漏洞,立法院應思考是否有修法空間。1030117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1170023-1.aspx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立委修法 發稿時間:2014/01/17 12:3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表示,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規定太寬鬆,成為詐騙幫凶;他將提修法,將相關規定訂更詳細。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
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流程圖請見: https://popularintllaw.files.wordpress.com/2015/01/overview.png
圖片來源:法律白話文 PLM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送達通知書: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苛,
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
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審。
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
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稿,回應認為:「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
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多。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
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
而且分明許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
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2.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4.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相關文章: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應: http://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為「一讀」 另外,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 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02-25421958 申訴email:case@jrf.org.tw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執行秘書 蕭逸民 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 http://bit.ly/1JKRtpQ
其實曾有法官因為本票偽造,因此判支付命令無效。結果聲請的公司上訴 二審,「逆轉勝」,支付命令有效。 原因是因為,沒有抓到是誰偽造文書,就判支付命令無效,法官會「違法」! 請參考: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2
其實這邊應該要分一下。台灣有一個司法院,還有一個法務部。 司法院主要是法官、法院的系統,而法務部通常掌管檢察官。 這兩個單位其實有點差距喔!但腦袋是差不多死的(遠目)
請問billy3321大,支付命令跟本票裁定兩者的不同在於? 05/14 23:00 我來幫忙問問專業的律師喔,請稍等! 律師回應: 目前這兩個都是在拿來討債用的,不過差異在於: 本票裁定僅能使用本票聲請,但支付命令不限定證據,甚至你不附證據 都有很高的機會會核發下來。當然效力的部分確定的支付命目前幾乎無人 可敵,本票裁定目前已經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了,但支付命令這點就... 反過來說,同樣是拿來討債的,一個有既判力,一個沒有,司法院還說修法 會引發一堆人民事訴訟,真的是.... 另一位律師補充: 附帶一點,本票裁定債權人,如果要拿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財產,除了要有 裁定外,,還要同時附上本票正本才行,而且是每次強制執行都要附上,如果 本票正本丟了,那張本票裁定就等於廢了。 但支付命令不用,就算證據丟了,只要有支付命令,還是可以隨時聲請強制 執行。
haohaobobo: 一個硬擴張解釋法條文意 二審認為應以未合法送達救濟
嗯,以這個司改會的案例來說: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3 當事人一樣是被以偽造的本票聲請支付命令,刑事警察局鑑定,確認本票上 簽名不屬於當事人。可是高雄地方法院仍然拒絕撤銷這份以假本票聲請的支 付命令,理由是當事人沒有找到偽造本票的犯罪者,也沒讓犯罪者判刑,依 法不得聲請再審。 請見: 高雄簡易庭102年雄再簡字3號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4-1.pdf 高雄地院102年再簡抗字1號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4-2.pdf
calvin301301: 提國賠有用嗎?
律師回應: 國賠法13條有限制,不能跟法官要國賠。 另外,實體上也沒有國賠的問題。因為法院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行政, 法有問題,跟法官無關。 (小弟OS: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jj2: 曾經聽過這場座談會,當時的林律師舉了一個聽了秒懂的例子,
1. 轉發這篇文章,或相關新聞,讓更多人發現支付命令可怕的地方。 2. 最近許多立委參選人正在電話民調,如果看到他們,可以請他們 關心支付命令的問題。 3. 民間司改會已經長期關心支付命令的問題,可以追蹤司改會的粉 絲頁,以及相關議題。 司改會粉絲頁: http://on.fb.me/1EN2DfC 另外,其實大家都說要公開透明,但事實上相較而言,行政、立法其 實都還算透明,但司法目前是台灣很少有人關心的一部分,而且相關 規定其實很糟糕。 舉例來說,你要是在法庭上被委屈了,想要調閱法庭影音自救,這是ok, 但你如果貼到BBS上來跟鄉民求救,很抱歉,你可能要面臨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而且要跟司法院爭取相關權益,也是困難重重。比如說,司改會之前 曾經花了三年的時間,只為了要跟法院爭取開庭的時候前方掛上法官 名牌。單單就名牌而已,就花了三年。 如果大家關心司法,除了看司改會的消息以外,也可以自己到各地的 法院旁聽案件。最近的案件,是5/27徐自強案的開庭,大家有空可以 一起旁聽。司改會也即將舉辦陪審制的模擬法庭,大家可以過來參與看 看,兩相對照之下,對台灣司法的問題會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徐自強案開庭:5月27日 上午9:30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2F) 註:徐自強案開庭時,司改會的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會在開庭後講評, 有問題也會盡力解答! 陪審制模擬法庭: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79 補充: 5月20日下午2:30在新北地院刑事庭第13法庭,有一件人頭帳戶案要開庭, 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來旁聽喔! 新北市地方法院: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這個案子跟支付命令不太一樣,我稍微說明一下。 有人跟被害人說,你的戶頭給我,我可以幫你美化帳面,銀行才會貸款給 你。被害人借出戶頭後,就被當成人頭帳戶利用。之後被檢察官以「詐騙 幫凶」的名義起訴。 如果是幫凶,那要有犯意;但法院認為,被害人借出帳戶,代表被害人不 在乎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但大家可以從擄人勒贖的角度思考,被抓去當人 質是被害人,為何帳戶被騙走會變成幫凶?這就是奇怪的地方了。 而對警察而言,他們資源有限,所以他們也沒有花很多精力在查緝這種詐 騙集團上。在這個案子中,當事人甚至有詐騙集團的聲音錄音,警方還是 查不到。 也因為資源有限,警察甚至會阻止被害人報案。被害人報案時如果沒人報 案,警察會說,這個案子沒人報案,你要不要等其他被害人報案?如果其 他被害人報案過了,警察又反過來說,「已經有人報案了,你不能報案喔 !」,結果案子連報案都無法報。 有興趣的朋友,歡迎當天到法庭來旁聽,律師和司改會的秘書都會在場跟 大家解說喔!
haohaobobo: 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知可行性如何 05/14 23:42 律師回應: 不行,因為有既判力在先了。 還有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要旨 果如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聲請發支付命令後,並據以聲請台中地院強制 執行,則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殊無另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 命給付金額上訴人之債權不存在之餘地。 律師解釋:最高法院直接鎖死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要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與 確定判決同,其經發該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其訴即屬不合法。 律師解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是說,只要被支付命令確定的法律關係, 當事人就不能另外提起他訴,否則起訴就是違法。 無法再審,又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錢都被查封執行完畢了,支付 命令的冤案被害人就只有死路一條。
邱顯智律師三年前已經提過釋憲了,大法官不受理。 大法官認為,沒有窮盡救濟途徑,不符合釋憲的要件,所以被不受理。 http://on.fb.me/1IDpiup
ange09: 這樣有些人缺錢不就一直寄支付命令,重點是幾乎不會被判刑 05/15 00:00 已經有詐騙集團用啦。 以本案持票人「吳春宏」為例。2010年到2014年之間,吳春宏在全國各地 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00件,高雄地院佔80件以上,為最大宗。吳春 宏也因為聲請支付命令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被起訴判刑。 這個應該是用太兇被抓到的@@
mofass: 推,可是現行法律之下該如何自保? 05/15 00:32 自保的話,首先,如果是剛收到,請儘快在20天內提出異議! 如果你發現自己根本沒欠錢,卻收到支付命令,除了提出異議以外, 也可以跟司改會聯絡公開,司改會目前也已經組成小組在推動修法了。
bj45566: 本來大家都說銀行等金融機構是最大的修法阻力啊... QQ
chung74511: 有偽造的問題 但你得找到偽造的人....實在很好笑= = 05/15 01:15
這其實就是有問題的地方。 債權證明如果是假的,本來就有刑事偽造文書的問題。可是詐騙集團不是 笨蛋,他們會找A去偽造證據,然後叫B去聲請支付命令。然後債務人怎麼 告B都沒用。 而且,這種狀況推翻不了支付命令本身確定又能拿來執行的事實。加上,以台灣當前法律,如果判決成立,那麼「之前發生什麼就都不管啦」!
其實嚴格來說,核發支付命令的不是法官。 2009/2/5司法院發佈《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將原本由法官 核發之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務官核發
bj45566: 一堆人把重點轉到法院法官身上的,到底是幫忙還是擾亂? 05/15 01:32 也許應該這樣說.... 主戰場的確在立法院,但修法的時候通常也不是只有立法委員說了算。 通常除了逐條審查外,還會有朝野協商的階段,在那個階段司法院、法 務部等相關單位也會派人在場一起參與協商。而通常立委對他們的意見 都很重視。 所以,戰場的確在立法院,但在這個案子裡,除了立委以外,司法院的 意見還是很重要。
bj45566: 我只有大學曾修過法緒+私下亂念點法律書的知識,真的想 05/15 01:39 其實能做的也真的有限。 也許讓更多人注意以後,記者會願意報更多消息,也會給立法院壓力加速 審查,並且讓司法院知難而退。畢竟如果修法的時候司法院又用那些理由 搪塞,立委可以有媒體報導要他們解釋。 另外,支付命令的修法小組也已經做出了法律說帖,準備要跟司法院打法 律戰。這個可以觀察一下後續的發展。 說帖: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bj45566: 不出要如何有效介入司法院的意見啊?政黨輪替可以嗎? 05/15 01:41 至於長期而言怎麼影響司法院立場,我想應該可以先從監督大法官提名開始。 不要忘了,馬英九提名了自己的特別費案恩人當大法官啊! http://bit.ly/1FaKUMt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88
Jasy: 而且再審其實也沒啥用 之前看過數據再審翻案率不到1%或0.1% 05/15 02:39
小弟來幫你補數據 年度 終結件數 准許件數 再審廢棄件數 再審廢棄率 (廢棄/准許) 2009 482,158 469,560 2 4.3 PPM 2010 445,941 432,858 2 4.6 PPM 2011 409,642 394,489 0 0 2012 452,230 436,085 5 11.5 PPM 2013 419,749 401,865 4 10 PPM 2014* 321,383 303,607 0 0 平均 432,563 416,531 2.2 5.3 PPM *註:2014年僅統計1~10月 終結件:法院收到支付命令,處理、結案完成 准許件:支付命令准許發出 PPM:百萬分之一 看完上表以後再看一次司法院的回應: 「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 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可以這樣回....
GaRx: 請問 如果中招的人把債權人殺了 坐幾年出來還要還嗎? 05/15 03:15 記得債權也是可以繼承的喔....
onstar: 請加 支付命令不得寄存送達。 這很重要! 05/15 06:37 律師回應: 我國民訴法的送達規定有問題,所以我們也有考慮要修送達規定。 但「送達的問題」跟「支付命令無法救濟的問題」是獨立存在的問題。 就好比一個人同時咳嗽和腳扭到,就應該要去看耳鼻喉科跟骨科才對。 如果今天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在支付命令確定後,還可以另行起訴救濟, 撤銷支付命令,那支付命令就算是鬼扯送達,其實傷害力也會減輕很多。 註:目前因為支付命令算「判決確定」,所以無法另行起訴救濟。
undead5566: 父母代收那案例應該是有解,不是無解。 05/15 08:01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訴法第137條)。所以如果 父母收到後,沒跟子女告知,就可能因此被當作送達合法。
s76083kahala: 修法...? 嗯...可能要先打倒銀行團這個絆腳石 05/15 09:21
現在問題是,銀行和討債的「資產管理公司」很愛支付命令啊。 曾有個案例,銀行告訴當事人,「支付命令就是法院認證的借據」, 不要去提異議喔!當事人就乖乖的沒提。結果他子女一工作,薪水 戶頭馬上被查封。
bautz: 修法第二點 被害的當事人已經很衰了還要自提足夠擔保 那如 05/15 11:20
律師回應: 關於這點,當時會認為修法後的債務人必須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支付命令 的執行理由在於: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也是有真的合法債權人啊! 這次的支付命令修法目的在於,支付命令債務人沒有辦法救濟,要給他可 以救濟的空間。 可是,不能因此就一竿子認為支付命令債權人就是壞人啊! 至於,真的沒錢的弱勢,我的想法是:法扶真的要考慮對於支付命令的若 是弱勢債務人,給予保證書的救助機制。(此為律師個人意見)
Tomoyui: 為什麼是再審?債務人異議之訴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吧? 05/15 11:39 這個問題小弟上面已經有說明了。目前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無異議,就 變成「判決確定」,司法上就已經認定債務成立,之前的事情不管,也不 得對之前的事情再提起訴訟,所以才會棘手。 律師用(有點難以理解的)法律文回應: 債務人異議之訴無法救濟的原因是因為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既判力,所以造 成債務人無從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 事由去救濟。
brianphil300: 想問原po 強制執行時不能提異議之訴嗎? 然後B的那 05/15 11:41
就查封薪水戶頭的案例中,銀行是拿未成年子女當保證人,為了規避民法 對未成年的保護,直接對未成年的子女寄送支付命令,並請父母不要提起 異議,結果子女一工作,薪水戶頭就被查封。 就繼承的案例來說,繼承那個例子應該是b的爸爸(b父)欠a錢,b父走了, b拋棄繼承。結果a直接對b發支付命令,理由略以b父欠我錢,他走了,兒 子b繼承,所以請b還我錢。結果法院發支付命令就會變成「b應給付a多少 多少錢」,就變b本人的債務了,可以強制執行b個人名下財產薪水唷。
Tomoyui: 支付命令嚴禁兩造互為送達代收.若有此情事發生.可以聲請 05/15 11:50
這的確是真的,不過小弟前面也有提到,送達其實也是有漏洞存在,可以 被操作的。 送達部分還有一個問題,即太過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戶籍地到底是不是 住所(特別是寄存送達都在吵這個)、短期在國外到底算不算廢止住所之 意思…等等,不一定是可行的方式。 不過,以送達規定有問題,跟支付命令不能救濟有問題是兩回事。不能說 支付命令可以用送達違法撤銷確定證明,所以就沒有問題。不然,臺灣的 訴訟法只要送達違法的救濟方法就好,沒有必要規定上訴跟再審。這樣一 看,您的說法可能就有問題了。
Tomoyui: 總之送達不合法是可以聲請撤銷的
感謝Tomoyui告訴大家如何確認法院公文的方式,特別拉出來,大家可以 記起來,以後可以拿來確定公文喔!
FantasyNova: 每年都40幾萬件支付命令 變成一年多40萬件民事訴訟 05/15 12:08
之前和支付命令類似的的本票裁定也是把既判力修掉,並沒有發生民事訴 訟暴增的問題。
Monicayan02: 支付命令申請管道應該先區分銀行與私人!針對私人中 05/15 12:15
其實小弟認為,私人/銀行不一定是判定支付命令是否有問題的關鍵喔。 比如,你可能會借錢給一個人,他寫了借據耍賴;銀行也可能為了規避 漏洞,惡意利用支付命令來討債(請見前面案例)。
Tomoyui: 很多可以救濟的方式沒寫會造成大家恐慌.... 05/15 12:34 其實我前面已經寫過啦XD 如果沒有欠錢,剛收到支付命令: 請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改走傳統訴訟途徑。 提出異議方式: 上網下載法院提供的民事異議狀範本交給法院。 民事異議狀範本: http://bit.ly/1PJQmsf 如果過20天,目前來說就沒救了,可以來司改會申訴Q_Q 可以參考這篇網友提供的文章: http://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更多民事書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ShaiMo: 我想知道 在目前的情況下 遇到支付命令有任何方法自保嗎?
Tomoyui: 依網站或查號台的電話.打電話到法院給訴訟輔導科或該股書 05/1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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