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則免計入課稅,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今(112)年5月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投資人於111年度出售前揭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且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670萬元者,今年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有關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須留意三重點:
(一)計入課稅時點:交割日所屬年度。
(二)所得額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 (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
(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以每股新臺幣12元購買乙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於111年2月18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甲君111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791.15萬元(2,000萬元-1,200萬元-6萬元-2.85萬元),應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後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即有適用,因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請投資人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併計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 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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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要報稅 要申報正確看一關鍵因素
KPMG安侯建業今(10)日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應計入基本稅額還是財產交易所得,關鍵在於公司發行的股票是否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股票屬於依規定簽證時,其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每年基本所得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應課徵20%基本稅額。股票如果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出售時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舉例說明,甲先生以面額每股10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並在2021年12月15日以每股成交金額20元全部出售,成交價格為2,000萬元,並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及手續費2.85萬元,交易所得計991.1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6萬元-2.85萬元)。
假設A公司股票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此筆交易所得991.15萬元,甲先生可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並扣除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後,再以20%繳納所得稅。
但如果A公司股票並沒有依《公司法》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則甲先生此筆所得應申報為財產交易所得,因此甲先生須將所得991.15萬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40%。
國稅局官員補充,未上市、櫃公司老闆及股東們,如果有出售股票利得,包括出售私募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有價證券,在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須一併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另外,股票的價值,不像上市櫃股票一樣明確,國稅局官員表示,屆時民眾在申報時,可以透過三種方式來計算交易所得,第一,當申報人可以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時,只要相減並核實申報所得即可,還能減除證交稅、手續費等必要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
另一種方式,官員指出,若是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不明,只知道出售時的成交價格,可以利用財政部頒訂的標準,用實際成交價格的20%,作為該筆交易的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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